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考级承办单位
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管理,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有序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级委员会”)由中华文化促进会组建,面向全国社会艺术教育领域提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考级委员会与考级承办单位为协议合作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确定。本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为协议组成内容之一。
第四条 考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2、组织制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标准、大纲、教材;
3、负责制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和定点机构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4、指导和监督检查考级承办单位和定点机构合理规范开展工作;
5、提供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相关业务的服务。
第五条 考级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1、组织承办在约定范围内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宣传报名、考试工作;
2、安排考官接待工作;
3、提供与考级工作相关的考试、办公场地及考场设备;
4、遵规守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接受考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申请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单位必须与考级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组织具体活动。
第二章 关于考级承办单位
第七条 承办单位是指与中华文化促进会签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合作协议书”并由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正式授牌的法人单位,代表中华文化促进会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活动,承办单位实行准入制和退出机制,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建立承办单位准入制,准入标准如下: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从事艺术教育、艺术培训、艺术表演、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3、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4、考级承办单位需配备三名以上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业务的,具有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5、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九条 承办单位进入标准化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书面申请: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单位,可向考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初审:对承办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陈述情况、承办单位条件等进行考察。
3、考察评估:考级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和专家对承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主要考核承办单位的资质证照、企业实力、经营水平、制度建设、管理能力、员工队伍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4、评估通过,考级委员会一个月内与申请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首次合作时间为三年。
第三章 关于考级定点机构
第十条 定点机构是指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正式授牌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考级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
2、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3、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的安全规程;
5、定点机构需每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从事该艺术专业教学,并具有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6、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 万元以上;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申请依照以下程序:
1、如实并完整填写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考级定点机构申请表》,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定点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拟任职务;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6、递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无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考级委员会委派专业人员对申请定点机构的办公、教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考级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考级委员会将退还申报材料,待符合条件要求后可继续申报。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承办单位、定点机构退出机制。承办单位、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承办单位或定点机构资格。
1、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考级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向地方行政主管单位备案的;
4、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向地方行政主管单位申报考后备案表的;
5、机构停止运营或失去相应经营资质的;
6、承办单位向定点机构、考场收取押金、保证金、咨询费等;
7、对于考级活动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
8、擅自开展艺术指导老师培训班,或培训班收费标准与申报备案内容不一致;
9、不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条件,无安保措施,设施设备较差,不能满足考试需要;
10、阻挠、抗拒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考级委员会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第五章 考级管理
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服务标准》开展考级活动,配合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考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招考范围
考级承办单位、定点机构招考对象应在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进行招考;
第十七条 考级承办单位、定点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协议约定范围内的艺术考级专业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第十八条 考级承办单位、定点机构严格遵循一事一议原则,任何考级相关资料需报请考级委员会批准后,可面向社会公布。严禁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九条 考级承办单位、定点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两个月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章程。考级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报考级委员会审核备案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考级承办单位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10 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考级委员会及地方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备案。承办单位每场考级人数单科不低于 100 人。
第二十一条 考级考场具有两间或以上,每间不少于 30m2 并具有隔音效果的考场。如承办舞蹈、美术等集体科目需具有一间或以上,每间不少于 100m2 的考场。并具备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所需求的设备设施。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GB/T 36725-2018)
第二十二条 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考级委员会统一或指定教材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考级委员会统一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一名相关专业的考官。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承办单位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员。
第二十四条 考官应当对考生的水平作出书面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艺术水平考级的公开、公平、公正,考级过程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考试结束20日内,考级承办单位须将考试视频上传至考级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生通过所报专业级别考试,由考级委员会统一颁发相应级别的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考级承办单位应当自每次考级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考级成绩向考级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收费
1、考级承办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在考级委员会统一收费标准下执行;
2、考级承办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设立公共标识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招生前向社会公示;
3、收取费用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考生进行公示,按相关约定退费。
第二十九条 考核
考生通过考核后,应授予考级委员会统一颁发的《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证明已通过相应等级考试。并可在考级委员会官网上查询。
第三十条 考级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考级承办单位的;
2、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考级承办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三十一条 退出
承办单位自行终止工作,应由承办单位在已招学生考核完成后,提出终止申请,经过考级委员会协商一致,由考级委员会收回、废止《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合作协议书》及相关授权,并15天内在考级委员会官网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为考级委员会和考级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的内容之一,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华文化促进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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