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管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社会艺术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以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相关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艺术考级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全省艺术考级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艺术考级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实施全省艺术考级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三)审批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审核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艺术考级机构新增专业和考官资格;
(五)指导监管全省艺术考级活动;
(六)督查艺术考级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七)定期对法人单位在江苏的考级机构开展评估;
(八)组织开展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工作;
(九)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成果展演。
第三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考级管理规定;
(二)监管本地区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和艺术考级活动;
(三)承办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本地区艺术考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艺术考级机构设立及职责
第五条 符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加强对艺术考级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艺术考级工作组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常设工作机构应有专门的考级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及专职人员。
第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行政管理、承办单位管理、考官管理、考试服务流程管理、安全管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单位和考点设置数量,建立健全承办单位调整退出机制,对承办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组织承办单位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承办单位等级评定,与等级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甲乙双方职责,包含考级活动分工、经费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承办协议同时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应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管理要求》、《专业分类要求》、《考试服务流程要求》、《考点、考场设置及环境要求》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开展线上考级活动,应按艺术考级线上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开考专业应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的考级教材。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开考专业,每考场当日执考人数上限分别为:音乐80人,舞蹈380人,戏剧(朗诵)90人,戏曲60人,曲艺50人。
第十六条 在江苏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单位的资格及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考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消防规范及其他有关要求;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按照艺术考级机构的要求,做好艺术考级活动的宣传及考场安排等工作。在每次考试前20天应向艺术考级机构报备考级时间、考级项目、考场地点、考级人数等情况;
(二)考场外公开张贴安全应急预案、考场分布图,公示艺术考级机构简章、考官和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杜绝虚假宣传;
(三)考场内应安装监控设备,全程录像,视频资料(含线上考级)保留1年以备检查;
(四)配合艺术考级机构做好艺术考级培训、考后展演、学术研讨和公益性活动等。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艺术考级活动。
第五章 考官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条 考官条件
(一)具有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具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二十一条 考官管理
(一)考级机构本单位考官应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考官由所属艺术考级机构选派,优先选派本单位考官执考,考官执考专业应与审核入库的专业一致,严禁使用非考官执考;
(三)同一考场内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官职责
(一)考官执考时需佩戴考官证,同时应着装端正,言行得体;
(二)考官应公正、公平执考,对每位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三)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六章 考级活动监管
第二十三条 考级督查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艺术考级活动监管,加大对寒暑假考级集中期间的督查力度。推动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和考级点纳入江苏智慧文旅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考级活动常态化监管机制,发挥艺术考级义务监督志愿者的作用,对艺术考级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强化对艺术考级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四)艺术考级机构应成立考级督查组,实地巡查艺术考级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江苏省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机构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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